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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试行意见

2017-03-27      来源:搜狐焦点网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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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目前尚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2、水、电、暖、气等费用收取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水、电等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手续的,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四)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等内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的检查,对业主的投诉必须做到有落实,有反馈。

四、明确物业管理维修责任,建立维修基金制度

(一)物业管理维修责任

业主应遵守《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义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应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维修管理职责。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印发后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印发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业主可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也可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维修资金。

2、购房人一次性缴存的维修基金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房屋时代收,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业主按年度缴交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

3、本《试行意见》印发前,已按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代收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3年12月10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规范管理,逾期不存入专户的,将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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